為保障消費者(以下簡稱甲方)使用格雷維蒂互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乙方)提供之「仙境傳說Online」(以下簡稱本遊戲)線上遊戲之服務(以下簡稱本服務)的相關權益,甲、乙兩方(以下簡稱雙方) 同意信守乙方之遊戲管理規則(以下簡稱本規則)之約定。
請甲方於使用本服務前,詳細閱讀本規則之以下規定。因本規則隨時可能變更,為保障雙方的權益,敬請甲方定期查閱!
第一條、違反本規則之處罰
一、 當乙方發現甲方帳號有註冊資料不實、積欠乙方款項未付清(例如小額付費款項未繳納等)時,乙方將暫時託管甲方名下相關帳號進行本遊戲,甲方須於七日內與乙方聯繫,俾利乙方進行資料查證與確認。如甲方逾七日未回應,乙方得逕行認定甲方係從事不法行為而交由司法機關處理,並進行終止契約之程序。
二、 依甲方於進行遊戲時違規之情節重大,而依第二條所示的處罰方式遭乙方取消會員資格時,乙方得認定甲方係以違反公平合理之方式進行遊戲,符合終止契約之要件。
第二條、違規內容及處罰方式
違規內容 |
官方處罰方式 |
一、在本遊戲內以各種頻道或任何方式對乙方之Game Master(以下簡稱GM)或其他消費者惡意重覆發言或以不當方式擾亂、蓄意侮辱、謾罵、毀謗或語帶威脅及其他有違公共秩序、善良風俗等情形。 |
消費者之帳號凍結 7 天。 |
二、創立不當角色或假冒乙方之GM (包含但不限於影射任意第三人的角色名稱、色情、人身攻擊、不雅字句、違反社會道德性質、泛政治化、具爭議性、系統或任意第三人無法辨識字元碼者 )。 |
帳號凍結7天後,請消費者連絡客服中心刪除角色。
若本遊戲當前版本有開放更名道具或付費更名服務,初犯或情節輕微者,請消費者於帳號凍結7天後,連絡客戶服務中心處理更名事宜;累犯或情節重大者依前項規定刪除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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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創立不當組織名稱或圖片(包含但不限於影射任意第三人的角色名稱、色情、人身攻擊、不雅字句、違反公共秩序、善良風俗或任意第三人無法辨識字元碼者 )。 |
會長、會員之帳號會被凍結7天,請會長連絡客戶服務中心並強制解散該組織 ( 刪除圖片 )。 |
四、於遊戲中利用各種管道,以明示、暗示、涉及或影射等之字樣(包含但不僅限點卡、月卡、月餅、現金、8591、數字網、虛寶序號、大小卡、MY CARD、CASH、點數、台幣、小朋友、實匯、收xx 600實、T幣、P幣、T買、T賣、85網、8X搜尋、T收等、P收..),進行『散佈』,以達『買賣』本遊戲、虛擬貨幣、虛擬寶物或換取現實生活中『有價』金錢、物品之圖利行為。 |
首次消費者帳號凍結7天。累犯且情節重大者,回收消費者之帳號、回收相同IP相關帳號、回收相同通訊鎖帳號、並取消參與不當得利、侵權行為或因本遊戲而獲得不當得利之會員資格。 |
五、經乙方判定或多次查獲,利用各種管道於本遊戲內或現實生活中,進行『散佈』,(包含但不僅限於遊戲帳號、幣商、代練、木馬、外掛、病毒、特定地名、相關連絡方式及角色代號、寵物命令、軍團及公會名稱、垃圾廣告及商業類型宣傳語,進行『買賣』本遊戲之遊戲帳號、虛擬貨幣、虛擬寶物或換取現實生活中『有價』金錢及物品等之營利行為。 |
回收消費者之帳號、回收相同IP相關帳號、回收相同通訊鎖帳號、並取消參與不當得利、侵權行為或因本遊戲而獲得不當得利之會員資格。 |
六、經乙方之防作弊程式偵測或乙方之GM測試(請詳閱查緝內容說明及解釋),進行本遊戲時使用或散播非官方提供之程式 ( 包含但不僅限自動練功程式、加速器、按鍵精靈等 )。 |
I.與甲方名下所有帳號終止遊戲合約。
II.初犯可申請填寫悔過書開啟帳號,開啟帳號數由乙方審核決定。
III、累犯者回收相同IP和身份證字號的相關帳號、回收相同通訊鎖帳號、並取消參與不當得利、侵權行為若情節嚴重將包含相關登入IP並追溯中華民國相關法律(刑事與民事)責任。
IV、參與不當得利之遊戲帳號視同使用外掛終止合約。
V、經GM查緝時若有飛離現場、離開遊戲...等規避查緝的狀況,初犯凍結七天,累犯者帳號終止合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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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於本遊戲中利用公開頻道、聊天室名稱、個人商店名稱、寵物名稱…等開放訊息或其他外在方式,以明示、暗示、涉及或影射之字樣,意圖或進行詐騙行為包含以下項目(如遊戲帳號、虛擬貨幣、虛擬寶物或現實生活中『有價』金錢、物品....等等)。 |
暫時託管涉及之消費者帳號會員使用資格,並請消費者與客戶服務中心聯繫。情節重大者得直接回收主要嫌疑人之帳號、回收相同IP相關帳號、回收相同通訊鎖帳號、並取消參與不當得利、侵權行為或因本遊戲而獲得不當得利之會員資格。 |
八、於本遊戲中參與不法之行為者。 |
首次消費者帳號凍結7天,情節重大者得直接回收消費者帳號、回收相同IP相關帳號、回收相同通訊鎖帳號、並取消參與不當得利、侵權行為或因本遊戲而獲得不當得利之會員資格。 |
九、以同一組電腦或 IP 同時登入多組本遊戲帳號且同步進行遊戲操作(違反經驗法則與論理法則)。 |
視為以外掛程式使用大量異常封包攻擊伺服器,構成重大解約事由回收所有涉及之相同IP相關、參與不當得利之遊戲帳號。回收相同通訊鎖帳號、並取消參與不當得利、侵權行為或因本遊戲而獲得不當得利之會員資格。 |
十、利用任何系統或工具對乙方之伺服器之惡意攻擊。
於進行遊戲時,以非官方提供之程式或反覆實施特定行為造成遊戲物品不正常變動,而情節重大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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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收消費者帳號、回收相同IP相關帳號、回收相同通訊鎖帳號、並取消參與不當得利、侵權行為或因本遊戲而獲得不當得利之會員資格。 |
十一、利用乙方之遊戲程式本身 BUG 進行本遊戲圖利,導致帳號資料異常(包含但不限於散播消息)。 |
暫時託管涉及之消費者帳號會員使用資格,並請消費者與客戶服務中心聯繫。情節重大者得直接回收消費者帳號、回收相同IP相關帳號、回收相同通訊鎖帳號、並取消參與不當得利、侵權行為或因本遊戲而獲得不當得利之會員資格。 |
十二、涉及竊盜及詐欺(於本遊戲中並無付出相當交易代價,視為參與竊盜及詐欺的不當得利之人)。 |
暫時託管涉及之消費者帳號會員使用資格,並請消費者與客戶服務中心聯繫。如與善意或惡意第三人透過現金交易所得之本遊戲點數,等同現金交易處分首次七天(不包含調查、釐清及不當得利的電子(磁)記錄內容回收時間),兩次以上(包含二次)或有營利行為者仍得處以回收消費者帳號、回收相同IP相關帳號、回收相同通訊鎖帳號、並取消參與不當得利、侵權行為或因本遊戲而獲得不當得利之會員資格。 |
十三、經查證屬實竊盜及詐欺其他消費者帳號或道具者。以及具備不實申訴資料以詐欺乙方之人。 |
回收相同IP相關帳號、回收相同通訊鎖帳號、並取消參與不當得利、侵權行為或因本遊戲而獲得不當得利之會員資格。 |
十四、偽造文書或惡意陷害其他玩家消費者。 |
回收相同IP相關帳號、回收相同通訊鎖帳號、並取消參與不當得利、侵權行為或因本遊戲而獲得不當得利之會員資格。 |
十五、使用本遊戲程式以外的任何程式軟體,以致於可以達到非乙方遊戲版本所設定之遊戲行為或取得非該版本設定之物品。 |
回收相同IP相關帳號、回收相同通訊鎖帳號、並取消參與不當得利、侵權行為或因本遊戲而獲得不當得利之會員資格。 |
十六、申請帳號時所填寫的資料不真實,包含杜撰資料、冒用任意第三人資料等行為。 |
暫時託管涉及之消費者帳號會員使用資格,並請消費者與客戶服務中心聯繫。 |
十七、於本遊戲內散佈任何可能致使危害到其它消費者的網址或不實資訊。 |
回收相同IP相關帳號、回收相同通訊鎖帳號、並取消參與不當得利、侵權行為或因本遊戲而獲得不當得利之會員資格。 |
十八、若帳號有兩人或以上之所有權爭議時。 |
暫時託管涉及之消費者帳號會員使用資格,並請消費者與客戶服務中心聯繫。 |
備註一:請遵守本規則,若玩家違反本規則,乙方得視情節輕重永久或暫時中止會員 之全部或部份網路服務使用權,並應由消費者自行承擔費者帳號內商城代幣 、虛擬道具等電子(磁)記錄之損失。
備註二:GM 為乙方指派之本遊戲中管理人員,對於違反規則之角色人物視情節回收其使用權,並於本遊戲網站中公告及電子郵件通知。對於會員具有查證其線上活動,記錄相關可能違法情事,並對於違反本規則之帳號予以適當之線上管理並 / 或提報處置的職權。
備註三:消費者如未提供正確之個人資料或原提供之資料已不符合真實而未更新,將暫停消費者進行本遊戲之權利及本遊戲歷程查詢之服務。
備註四:初期罰責內容應以本規則為準,日後若有變動之需要,依實際情況再行修改,並另行補齊公告。
備註五:消費者違反本規則,對相關懲處有所疑慮,請消費者於收到處罰日起七天之內向乙方進行申訴。申訴期間處罰時間照常計算。
備註六:乙方不同意帳號及電磁紀錄資料轉讓,本遊戲之帳號與電磁紀錄資料所有權屬乙方所有。消費者不得將任何帳號及電磁紀錄資料約定出售或交易及任何形式之轉移,但可將遊戲帳號轉移至隸屬於相同名下持有者之其他會員帳號中,任何該約定均為對本規則的違反並可導致帳號的中止或終止契約。
備註七:每個消費者可為其角色取一個名字。此外,消費者可以成立 " 公會 " ,而也同樣需要為該 " 公會 " 選擇一個名字。當消費者取了一個角色名,建了一個 " 公會 " ,或以其他方式創建了一個能為其他本遊戲之消費者所看到的標記,應遵守以下準則、並不得違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如果乙方認為該標記有中傷任意第三人或不妥之處,則可得更改名字,移除標記及相關對話頻道,並 / 或中止或終止消費者使用本遊戲。具體而言,不得使用下列任一名字:
(i.) 模仿另一人的名字,包括但不僅限於“遊戲管理員”或乙方關係企業的所有員工或代理人之姓名。
(ii.) 有 " 詛咒 "
含義的名字或是中傷人的,破壞任意第三人名譽的,粗俗的,猥褻的,仇恨性的或在種族、民族或其他方面使人厭惡的字眼。
(iii.) 屬任意第三人或實體而未經該人或實體書面授權的名字。
(iv.) 屬大眾文化人物、名人或傳媒明星的姓名。
(v.) 註冊或未註冊商標或服務商標、含這些商標或與其相當近似的名字。
(vi.) 屬任何宗教人物或神的名字。
(vii.) 取自“本遊戲”相關周邊產品的名字,包括本遊戲內設定之各種名稱。
(viii.) 與毒品、性、酒精或犯罪行為有關的名字。
(ix.) 以整句句子、部分句子或無意義之語句組成的名字。
(x.) 大眾文化偶像或角色。
(xi.) 含頭銜的名字。
(xii.) 反社會、抵觸國家安全法的內容。
(xiii.) 涉及任何與「現實」金錢關聯之內容。
(xiv.) 以其他字碼輸入,造成名稱無法辨識之名稱。
消費者不得使用錯別字或與上列限制使用的名稱相近的名稱、音譯來規避以上名稱限制,也不可以利用文字組合特性,違反以上限制。
備註八: 經乙方查證參與詐欺、竊盜某一會員帳號內的金錢、武器、防具、道具等或各類造成會員權益受損之行為,一經查獲,乙方得全數回收電子(磁)記錄及帳號使用權。
備註九: 利用本遊戲從事任何型式下的商業行為,例如:提供任何會員「提升等級」以獲取「現實」中金錢或以遊戲內物品或金錢換取現實生活中的金錢或有價物品,及與任何會員從事任何與「現實」金錢關聯之相關活動,一經查獲,乙方得全數回收電子(磁)記錄及買賣雙方帳號使用權。
備註十: 使用本遊戲之程式漏洞或其他任何方式複製裝備、金錢、加速升級、修改人物角色素質、累積經驗值或為其他任何不當得利與加重乙方伺服器負載或當機之行為。乙方對於利用前述違反法律而衍生的一切物品及數值,得全數予以回收,不必作補償。
備註十一: 請注意 !! 乙方不允許會員使用未經乙方同意之程式包含但不僅限於『 自動練功程式 』、『 加速器 』、『 按鍵精靈 』、『 巨集 』,若有會員使用和 / 或進入未經授權之程式,乙方則除依本規則進行處罰外,而因使用未經授權程式衍生出寶物及各項相關電子(磁)記錄,乙方有權直接回收衍生寶物及各項相關電子(磁)記錄外、並對其帳號進行回復至初始本遊戲狀態,不必作補償。
備註十二: 本遊戲進行時,除靜態定點之掛網行為外,當本遊戲管理員要求會員以發言或其他能證明會員在電腦前的動作時,會員有執行之義務,否則視為利用自動攻擊程式練功。若會員並非靜態定點掛網且經查證不在電腦螢幕前進行本遊戲,則該角色視為機器人角色 ( Robot) ,乙方將蒐集電子(磁)記錄存證,並且保留法律追訴權。
備註十三: 乙方不承認本遊戲之外的任何財產權利要求或 " 真實 " 世界上與本遊戲世界相關的任何物品的銷售、贈與或交易。消費者不得在本遊戲之外出售物品獲得 " 真實 " 貨幣或進行物品交易。
備註十四: 針對會員反應帳號被盜或舉發各類不法之情事,乙方將會對其電子(磁)記錄進行清查追蹤,若經查證會員帳號內電子(磁)記錄涉及收受贓物或造成任意第三人損失(包括但不僅限於乙方、本遊戲會員等),乙方有權回收消費者帳號使用權及遭不當轉移之電子(磁)紀錄。乙方有權直接將蒐證資料送交司法機關以進行法律責任。
備註十五: 因電子(磁)記錄有涉及出售物品獲得 “ 真實 ” 貨幣或進行物品交易,乙方有權回收消費者的帳號使用權,並 / 或直接回收取得之電子(磁)紀錄,不必作補償。
備註十六: 因本遊戲平衡性或伺服器穩定性為考量,消費者同意乙方修正、變更或回復帳號電子(磁)紀錄等資料。
備註十七: 本遊戲中 GM 不涉入會員於本遊戲或是現實中之任何糾紛,請會員自行互動調解, GM 不擔任仲裁的角色,但若發生包含但不僅限於以下狀況, GM 將視具體個案情形介入裁定提報處置處理:
(i.) GM和會員之間經由公共秩序、善良風俗來判斷上共同認定必須處置的行為。
(ii.) 發佈或行使任何違反公共秩序、善良風俗之言論或/與行為。
(iii.) 濫用乙方官方網站線上回覆系統或惡意回報任何不正確訊息時。
(iv.) 以任何理由煽動其他會員進行使用者條約不允許之行為時。
(v.) 以偽造的內容詐欺 GM,企圖獲取不當利益或影響其他會員權益的行為。
(vi.) 對其他會員有偽稱為GM或暗示時。
(vii.) 以非真實、假冒虛擬個人資料申請帳號之行為。
(viii.) 任何意圖交換帳號或要求使用任意第三人帳號的行為。
(ix.) 濫用乙方官方網站消費者服務回覆系統或將惡意回報任何不正確訊息時。
(x.) 任何惡意盜用任意第三人帳號之行為。
(xi.) 利用本遊戲幣、儲值點數、虛擬道具及外掛程式圖利,意圖破壞本遊戲平衡者。
(xii.) 於遊戲內或官方提供之會員交流管道散播任何內容之網站或網址的行為。
(xiii.) 在聊天頻道中不斷輸入同樣內容、過度冗長文字、長時間洗頻或無意義的文字者而不聽從GM勸導者。
(xiv.) 於非公開性或公開性的聊天頻道(普通、組隊、公會、交易、密語、世界頻道)發表任何違反使用者條款內容文字之行為,經GM查證確實者。
(xv.) 違反本遊戲訂定之管理規則者。
(xvi.) 會員拒絕配合GM執行勤務。
備註十八: 在運行時,乙方有權至本遊戲之消費者端去監視消費者電腦的 RAM 及 / 或 CPU 的程式以認別與本遊戲同時運行的第三方程式。本文中所稱的 “ 未經許可的第三方程式 ” 指包括但不僅限於乙方獨自確定以下狀況:
(i.) 能進行或提供任何舞弊。
(ii.) 能讓消費者修改或 " 駭客 " 本遊戲介面、環境或乙方未明確允許的經驗。
(iii.) 攔截、" mine " 或以其他方式從或通過本遊戲收集資訊的任何 " addon " 或 " mod " 的第三方軟體。 一旦乙方發現未經許可的第三方程式,可將信息回報「原授權廠商」,包括但不僅限於消費者名稱、所發現的未經許可的第三方程式的細節、發現未經許可的第三方程式的時間和日期。
備註十九: 乙方有權從消費者的電腦及其作業系統中獲得相關身份資訊及因登入本遊戲而產生的 " 非私人 " 數據以進行本遊戲之消費者統計數據而無須特別通知消費者,包括但不僅限於消費者的硬碟,CPU,IP 地址,運行系統的序列號。 為協助乙方對可能用 " 駭客 " 和 " 舞弊 " 行為來獲得對其他會員的有利地位的消費者進行管理,乙方有權從消費者的電腦及其部件中獲得某些資訊,包括RAM,運營系統、顯示卡、CPU和儲存裝置。該資訊將僅用於找出 " 舞弊者 " ,無其他原因。
備註二十: 1. 遊戲進行時,甲方必須在電腦螢幕前進行遊戲,若會員不在電腦螢幕前,但其人物角色仍然在進行需人為手動操作之動作,則該情況皆視為外掛程式;經GM查緝並記錄情況後,將依照違規罰責進行處理。
2. 被查緝者必須正確回應GM/偵測系統的詢問,不得以無意義之文字、重複或答非所問之對話回應查緝。如果被查緝者持續進行動作,但卻未正確回應GM/偵測系統詢問,將視同使用外掛/輔助程式並依據遊戲規章懲處。
3. 被查緝者不得以包括但不限於:他人代為進行遊戲、看不懂文字、飛離現場、離開遊戲、對話視窗關閉、未開啟1:1視窗,或遊戲視角無法觀察四周或其他理由等,規避GM的詢問及測試,並且禁止對GM進行恐嚇或是謾罵等行徑。